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出口保理信用额度
  (一)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应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并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
  (二)《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的审核
  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保证其内容和签章的表面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草拟信用额度申请报文(见附件2)
  经办行对《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据此草拟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申请电文,向进口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四)报文的发送
  因我行尚未加入国际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各行与进口保理商--通用汽车财务集团(GMACCC)的业务报文暂以传真形式进行。
  通用汽车财务集团的邮寄地址及传真如下:
  地址:COMMERCIAL FINANCE--FACTORING
     1/F BANK OF AMERICA TOWER
     12 HARCOURT ROAD, HONG KONG
  传真:00852-2847 5890
  电话:00852-2847 6452
  电子邮件:david.tse@bankofamerica.com
  联系人:MR.DAVID TSE(谢其伟)
  需要说明的是,原与我行协商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美洲银行保理集团在2000年底将该行的国际保理业务整体出售给通用汽车财务集团(GMACCC),其办公地点和联系人目前暂未改变。今后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五)登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见附件3)
  经办行在发出信用评估申请报文后,应在《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中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日期、出口商名称、申请额度、申请时间、核准额度、业务修改记录、融资记录、还款记录及备注等。
  (六)签发《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
  若出口商申请的信用额度获得核准,进口保理商将以信用额度核准报文“CREDIT COVER”或其他形式通知经办行。经办行收到此通知后,应首先登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出口商签发《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交出口商签收。对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申请电文发出10个工作日仍未收到进口保理商答复的,应及时向进口保理商催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