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通知进口保理商
如出口商同意接受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经办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保理商。
(八)向进口商寄送介绍信(INTRODUCTORY LETTER)
进口保理商在批复信用额度的同时,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介绍信,通知进口商该笔业务已交由保理公司代收账款。经办行应督促出口商按保理商提供的格式填写,此信笺一般应使用有出口商公司抬头的信签纸。
第九条 转让应收账款单据。经办行、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后,即应根据协议向进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单据。程序如下:
(一)客户交单
目前我行出口保理业务限于承兑交单(D/A)。一般情况下,出口商需提交的单据包括:
1.债权转让单据;
2.基础商业合同要求的全套商业单据;
3.出口保理商要求的其他单据。
(二)经办行审单
经办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应收账款单据后应认真审核,要点如下:
1.《债权转让通知书》
(1)引证的商务合同号码、《出口保理协议》号码是否正确;
(2)通知书上的货物细节是否与货运单据的描述一致;
(3)保理商的记载是否正确等。
2.发票的审核
(1)是否记载债权转让条款;
(2)发票抬头、品名、付款条件及装运日期是否与事先约定相符;
(3)付款到期日计算是否正确;
(4)转让的债权额度是否超过核准额度等。
3.货运单据的审核
(1)货运单据是否为正本复印件;
(2)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等。
4.商业单据的审核与出口托收业务中的审核要点相同。
(三)向进口保理商寄送商业单据
经办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送进口保理商(寄单地址见第八条第四款)。
第十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信用额度的变更和取消
1.出口商对已核准保理额度提出展期、增额、减额或取消:
(1)出口商书面提出出口保理额度变更申请;
(2)经办行向进口保理商发电;
(3)通知出口商结果。
2.如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保理额度提出修改,经办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