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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办法》和《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办法》
 和《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的通知
 (2001年3月30日 中银险[200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公司业务部、营业部:
  为适应我行拓展业务及防范、控制授信风险的需要,促进出口信贷业务的发展,总行对90年代初制定的《中国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办法》和《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办法》和《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发送你行(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机电产品出口,规范中国银行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的业务行为,降低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银行信贷政策》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根据国家的经济方针和金融政策,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对进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以支持机电产品的出口。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 贷款币别为人民币或美元。
  第五条 贷款范围
  1.出口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合同金额50万美元(含)以上,并采用一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可申请使用本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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