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原则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在其他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贸易合同中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
第六条 贷款条件
1.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能力,能落实可靠的还款保证并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2.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法定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已生效的合同。
3.出口项目经济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4.合同的商务条款在签约前征得中国银行认可。
5.进口商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6.出口合同原则上应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7.借款企业原则上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8.如果借款人申请了外汇贷款,则借款人必须落实相应的外汇还款来源。
第七条 贷款金额
贷款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的总值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宽限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九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利息计收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加罚息
对逾期贷款以及挪用贷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生效后,即可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同时向我行提交下列文件:
1.借款申请书(写明企业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还款计划等);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和借款授权书;初次借款的企业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
2.企业经年审的营业执照;近三年经年审的财务报表和贷款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