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书(包括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所需的批准文件);
4.有关商务合同副本(含出口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和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合同);
5.项目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6.保险机构承诺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意向书;
7.担保的有关资料(包括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评估报告等,以及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担保意向书等);
8.中国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用途使用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费用。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借款合同规定、违约的企业,我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我行授信资产。
第十五条 本贷款由受理贷款申请的分行或有关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查办理,并报备总行公司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超过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报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 我行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必须按照《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要求,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体系。
第十七条 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的分行或有关部门应要求出口商优先在我行叙做存款、结算等中间业务,以增加我行综合收益。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各行应按照中国银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对企业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中国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办法》同时废止。
附二: 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和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规范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行为,根据《
贷款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