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办法
(2001年3月30日 中银险[2001]100号)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机电产品出口,规范中国银行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的业务行为,降低贷款风险,根据《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及《中国银行信贷政策》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根据国家的经济方针和金融政策,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对进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以支持机电产品的出口。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 贷款币别为人民币或美元。
第五条 贷款范围
1.出口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合同金额50万美元(含)以上,并采用一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可申请使用本贷款。
2.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原则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在其他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贸易合同中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
第六条 贷款条件
1.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能力,能落实可靠的还款保证并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2.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法定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已生效的合同。
3.出口项目经济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4.合同的商务条款在签约前征得中国银行认可。
5.进口商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6.出口合同原则上应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7.借款企业原则上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8.如果借款人申请了外汇贷款,则借款人必须落实相应的外汇还款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