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贷款金额
贷款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的总值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宽限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九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利息计收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加罚息
对逾期贷款以及挪用贷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生效后,即可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同时向我行提交下列文件:
1.借款申请书(写明企业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币别、期限、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还款计划等);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和借款授权书;初次借款的企业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
2.企业经年审的营业执照;近三年经年审的财务报表和贷款卡;
3.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书(包括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所需的批准文件);
4.有关商务合同副本(含出口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和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合同);
5.项目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6.保险机构承诺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意向书;
7.担保的有关资料(包括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评估报告等,以及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担保意向书等);
8.中国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用途使用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费用。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借款合同规定、违约的企业,我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我行授信资产。
第十五条 本贷款由受理贷款申请的分行或有关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查办理,并报备总行公司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超过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报总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