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开放式基金的暂停交易、恢复交易和终止交易
第八十二条 基金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暂停其交易:
(一)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交易条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决定暂停其交易;
(三)严重违反本业务规则;
(四)有关部门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交易决定,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暂停交易公告。自公告当日起,建设银行停止该基金交易。
第八十四条 被暂停交易的基金重新具备交易条件后,可以向建设银行提出恢复交易的申请。建设银行自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恢复该基金的交易。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交易:
(一)在暂停交易期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清盘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终止交易的;
(四)其他必须终止交易的原因。
第七章 证券权益分配及债券兑付
第八十六条 证券权益分配包括派息、分红、红利再投资等。
第八十七条 建设银行提前发布证券权益分配及债券兑付信息。
第八十八条 债券到期前截止过户日由债券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截止过户日为债券兑付时最终的权益登记日,该日的权益登记为债券到期兑付的依据。
第八十九条 附息债券的权益登记日由债券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权益登记日登记的债权为债券派息的依据。派息日即为除息日。
第九十条 债券权益登记日当天不办理转托管业务,权益登记日之后该债券暂停交易的时间由债券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第九十一条 债券兑付、派息资金由建设银行直接记入投资人证券资金账户。
第九十二条 基金红利分配和基金清盘可比照债券的派息和兑付程序办理,投资人可选择对基金红利进行再投资。
第九十三条 证券权益分配有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资金转账等业务
第九十四条 投资人与建设银行约定转账方式后,可在转账签约账户和证券业务系统资金账户之间办理转账业务。
第九十五条 资金转入指将投资人的资金由转账签约账户转入到证券业务系统对应的资金账户;资金转出指将投资人的资金由证券业务系统资金账户转出到转账签约账户。
第九十六条 对转账资金实行额度管理。
第九十七条 证券业务系统收市后是否停止受理资金转账及停止时间,由建设银行规定。
第九章 结算与清算
第九十八条 证券交易(开放式基金除外)的结算可以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DVP)方式,且所有交收均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最终交收。交易过户登记根据成交数据同时完成。营业网点向投资人提供交易过户的书面凭证。开放式基金的交易结算依据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分红派息、资金转账等业务的资金清算可以采取实时清算或日终净额清算方式。
第十章 非交易业务
第一百条 非交易业务包括对投资人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司法查询、司法冻结、司法扣划、非交易过户、迁入迁出、转托管和质押登记等。
第一百零一条 公检法等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投资人证券和资金,需提供县级以上部门的正式公函,并提供投资人的有关资料。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权益的非交易过户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证券所有权变更。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指定的网点办理司法部门对投资人证券和资金的司法查询、司法冻结和司法扣划。
(一)司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及非交易过户,统一由县级以上行指定的网点办理。
(二)司法冻结按法律规定办理。
(三)资金扣划凭人民法院等法律规定的有权执行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法律文书副本办理。
(四)非交易过户手续须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办理,且只能转入受让人证券账户。
第一百零四条 迁入迁出指投资人在建设银行系统内部不同的一级分行之间变更交易委托渠道。
第一百零五条 债券的转托管是指投资人将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在不同托管机构(包括其他二级托管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一、二级账户)之间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基金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同一基金托管账户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办理基金单位的转入转出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质押登记
在国家有关法规允许范围内,投资人在证券业务系统登记托管的证券可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借款人通过证券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建设银行可以对质押证券进行质押登记,冻结出质人证券账户中用于质押的证券。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国债的派息、兑付等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