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28日 保监发[2002]109号)
各保险公司:
按照我国政府加入WTO关于法定再保险的有关承诺,现将调整法定再保险的时间、比例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定再保险比例调整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20%下调至15%;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15%下调至10%;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法定再保险比例由10%下调至5%;自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再保险全部取消。
二、法定再保险业务计算口径以业务年度为基础计算。凡属上述时间段起期的保险业务,相对应的保费收入的法定再保险比例和摊回赔款的比例,按该时间段规定的法定再保险比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