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证编号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和省级分支机构应将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使用编号的编制办法,于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告。
(三)作废单证的管理
监制单证的销毁应由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为单位统一进行。
1.建立销毁单证的登记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销毁登记表,按销毁单证的单位逐级填报,并由各级负责人签字。销毁登记表应妥善保存。
2.销毁单证报告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在销毁单证前,应向当地保监办报告,各保监办可到销毁现场检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防止出现撕单、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条款、费率、单证格式的社会公布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说明、保险单证的样式、保监会提示
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在所有营业场所以及代理机构张贴,并在公司网站公布,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关于宣传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守保监会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严禁将本公司车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进行比较,误导消费者;严禁各保险公司相互诋毁。
五、关于信息统计与分析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工作,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信息化建设。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电子化管理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机动车辆保险的所有数据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信息应向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办开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1.分角色管理控制系统;
2.条款、费率中涉及的重大风险因素的分类统计汇总;
3.按保单、指定时间段、指定区域提取数据,包括批改情况、收费情况、赔款情况等;
4.按保单发生年、赔款发生年以及会计年度统计有关信息;
5.数据应能转换为EXCEL表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他数据库类型;
6.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对接,能够自动核对保单的收费及财务入账情况,能够自动生成业务统计和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