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现将《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表:1.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