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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失效]

  违反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
  (三)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六条 法官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不得刑讯逼供。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开除。
  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三)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八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以及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
  (三)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 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九条 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二)故意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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