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三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全面展开,突出重点”的方针,在全面治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基础上,重点纠正和查处以下问题:
(一)对国家规定已降低的收费标准不降低、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取消,继续按原有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提高收费罚款标准、扩大收费罚款范围的行为;
(三)在办理案、证、照时,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或为其他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协会、学会等单位搭车收费、代收代扣费用的行为;
(四)不按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的行为;
(五)自制收费、罚款票据或者对收缴的费用、罚款公款私存、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
(六)下达收费罚款指标,雇用临时人员收费,并将完成收费罚款任务与单位的奖惩和个人的工资、奖金、任用等挂钩的行为;
(七)其他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行为。
三、开展专项整治的几点要求
(一)认真部署,精心实施。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直属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三乱”问题,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整治重点,提出整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格自查,强化督查。这次“三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先由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通知要求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整治方案,认真、全面进行自查。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互查和抽查,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进行督办,对典型案件要直接指导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赴各地督促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直属单位也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同步组织自查自纠。总局办公厅要对直属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三)严肃法纪,依法处理。各地、各单位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三乱”问题,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属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主动纠正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属互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本通知下发后新发生的“三乱”问题,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抓专项整治工作不力,致使“三乱”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查处,以及仍将收费罚款多少作为评价工作或任命干部依据的,要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总结整改,完善监管。各地、各单位在专项整治中,要下大力气抓好总结整改工作。认真梳理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制度上。管理上的疏漏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增加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切实做到从制度上防范“三乱”,从源头上治理“三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直属单位,应于2002年12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整改情况,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