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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使用新的企业登记文书表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使用新的企业登记文书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第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的各类登记重要文书表格的样式及内容进行修改。表格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表格使用要求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使用新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表格的通知》(企企字[1994]第0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局组织安排好所属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所用表格的印制。需要使用表格印制胶片的,可直接组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印刷厂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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