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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六、加强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防疫工作。 各地区要组织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以及宾馆、饭店、用工企业等单位,对来自流行地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以及健康和个人情况登记。旅行社应对旅游团组的旅游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观察。对流行地区的会展场馆、体育运动场所、宾馆餐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空调通风设施要进行消毒。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场所的消毒工作由专业队伍进行。各地区要宣传正确的消毒方式和方法,避免过量或频繁使用消毒液,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
  七、慎重开展预防性用药和透视。 目前,使用较多的中草药、胸腺肽等预防性药物,只能在调节人体免疫状态、提高机体非特异性免疫力方面起一定的作用;干扰素体外实验结果显示有抑制非典型肺炎病毒的作用。但上述药物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确切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评价、验证。因此要进行客观的宣传报道,防止盲目进行预防性用药。对一线医护人员主要做好全面、细致的防护工作,防止经过呼吸道、接触和粘膜的感染。不得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有损健康的X线透视。
  八、做好高等学校防控工作。 按照《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离校学生返校工作的通知》(第九号)(国办发明电〔2003〕21号)的要求,继续做好对返校学生的医学观察,实行体温日检日报制度,严格坚持学生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消毒通风措施,坚持学生活动审批和校门出入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防控工作。
  九、落实农民工的防控措施。 各地区要把加强返城农民工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防止疫情反复的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早安排部署。用工单位新招收农民工应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备案。对已返城农民工要加强管理,但不得设置务工障碍。用工单位要负责对农民工登记、体温检测和报告等疾病预防工作;没有接收单位的农民工,由其居住街道社区负责卫生检查、健康登记、疾病预防等工作。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生活工作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为农民工提供相对固定、卫生通风条件较好的住所。
  十、关心尊重已治愈出院病人。 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显示,非典型肺炎治愈出院病人中没有发生新的疫情传播,与治愈出院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是安全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治愈出院后一般需要休养,但不得限制其生活自由,一至两周后若身体状况许可,应恢复正常工作、学习。要以科学态度关心和尊重治愈出院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克服偏见,保护其正当权益。
  十一、确保生物实验研究安全。 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执行。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开展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工作;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的改扩建和新建工作都必须按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科技攻关组的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涉及到遗传资源出境的非典型肺炎合作研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36号)的规定执行。要切实做好有关标本的安全保管,防止被窃或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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