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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2号)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2003年6月13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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