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六)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一)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六)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