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申请评审单位必须是软件系统的自主开发单位,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事税务行业软件开发经验,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拥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申请评审单位须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书面推荐。
  (四)申请评审单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影响评审工作的,不得参与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取消已获得的合格资格。
  二、申请参加评审软件开发企业领取相关资料的方式
  (一)领取《评审申请函》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标准》由申请评审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工作办公室领取。
  三、申请参加评审软件开发企业应报送的文件
  (一)评审申请函(附件2—1);
  (二)软件产品及文档(包括软、硬件使用的环境要求);
  (三)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计划;
  (四)软件产品使用地区情况说明;
  (五)申请评审单位概况(附件2—2—1、附件2—2—2);
  (六)资格证明文件(附件2—3);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推荐函。
  四、申请参加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报送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申请评审单位应认真阅读评审文件,详细了解相关要求。凡申请评审单位的申请评审文件(内容)不符合评审文件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二)任何要求对评审文件进行澄清的申请评审单位,应在2003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询问。
  (三)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申请函及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四)申请评审单位应按评审申请函格式完整地填写(详见附件2—1)。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评审文件正本1份,副本15份,正本和副本内容应一致,正本统一装订,副本按内容分册装订。
  (二)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评审申请人或被授权人签字认可。
  (三)电报、电话、传真评审申请文件概不接受。
  (四)需提供完整的软件产品2套。
  (五)需提供15本操作手册(或操作指南)。
  (六)需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2名)、技术人员(1名)和软件设计人员(1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