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开票服务中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开票服务资格。
  1.未按规定程序操作使用共享系统的;
  2.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数据备份的;
  3.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管措施的;
  4.未及时排除故障,影响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
  5.为纳税人代管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的;
  6.擅自将纳税人有关开票数据及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开票服务资格。
  1.采取虚假手段取得的开票服务资格的;
  2.与纳税人勾结或盗用纳税人税控IC卡、开票密码虚开专用发票的。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 月 日 起施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

                             编号:
  委托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购货│  名称   │              │ 税务登记号 │           │
│单位├──────┼──────────────┼───────┼───────────┤
│  │地址、电话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 数 量│单 价│ 金额  │ 税 率│ 税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价税合计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  备  注   │                                  │
├──┬──────┼──────────────┬───────┬───────────┤
│购货│  名  称│              │  税务登记号│           │
│  ├──────┼──────────────┼───────┼───────────┤
│单位│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经核对,所开发票信息与委托单信息一致。     │受托单位  受托单位经办人(签字):  │
│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字):             │(公章)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