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工作组负责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工作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三)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工作组应提交由资格预审工作组成员签字的资格预审报告,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四)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同时交评标委员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