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方针,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影响评价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区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及规划目标,从宏观角度分析区域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二)分析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开发区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三)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开发区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发展规模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论证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布局的合理性,优化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排放方式;
(五)提出并论证开发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方案;
(六)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开发区动态环境管理系统。
四、进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进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已经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开发区,入区建设项目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简化,具体的简化方式和内容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确认的开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突破地方政府或分配给开发区的总量控制指标。
七、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等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的,在加快环保设施建设的同时,必须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小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活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符合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建设的工业小区、工业园区,应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从产业结构、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规范和指导,促进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