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下发后,发生过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乡镇、发生过特大事故 (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县 (市)、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市(地),所在地区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二)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 (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还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要抓紧制定下发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条件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关闭。对安全生产投入欠账较多的煤矿,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则。其安全设施必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各地要尽快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标准和监督保证措施,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凡己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