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5月30日交通部交水发[2001]274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2月16日经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以部2001年第2号令发布,自2001年4月9日起实施。为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规定》建立了以船龄为标准运输船舶强制退出市场和技术检验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并大幅度提高了船舶进口船龄标准。通过实施《规定》,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特别是严重老旧的客船,有利于提高运输船舶总体技术水平,优化运力结构;有利于推动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规定》的实施,对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各项规定。
  二、严格把关,加强综合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老旧运输船舶市场准入、退出和技术监督检验的管理。
  进口船龄是指进口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办理进口申请手续之日的船龄。《规定》颁布后,原则上允许从国外进口二手船,但仅限于更新老旧船舶运力。各地要按照上述原则,严格控制进口船,严把进口船龄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