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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变更船舶种类的改造,必须按对新建船舶的规范要求进行改造。普通货船一律不准改造为油船。进口的二手滚装货船一律不准改造为客滚船。
  要加强老旧船舶营运证的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船舶营运证有效期及其年审有效期,均不得超过船舶报废的日期。
  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老旧运输船舶的检查。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老旧运输船舶的档案,跟踪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伪造证书、擅改船龄的,要坚决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对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三、鼓励老旧船舶更新,促进运力结构优化
  鼓励老旧船舶更新,加速淘汰严重老旧的运输船舶。申请更新老旧运输船舶,要向原发证机关交回船舶营运证件,并提供老旧船舶报废(拆解或退出运输市场)相应的证明。属船舶拆解的,应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废船舶出具的废钢船登记证书及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拆船厂出具的船舶拆解证明;船舶改作其他非运输设施的,应提供按照《规定》要求经原船舶检验机关处理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封存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卖往国外的,提供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和海关出关手续证明。
  四、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宣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报废船舶,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由交通部发放船舶营运证件的,由交通部公布,其他船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布。加强舆论监督,广开渠道,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举报。对违反规定营运的老旧运输船舶,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群众的举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核查。
  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为了总结各地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直属海事局做好书面总结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汇总表分别报部水运司和海事局,其中沿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应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省际运输船舶的情况抄送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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