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跨责任海区的转场训练、进厂维修及其他任务飞行;
第七条 下列情况调动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由部救捞局批准:
(一)超过昼间(目视飞行)80海里(符合飞行员条件)范围的海上搜寻救助飞行;
(二)跨责任海区的海上搜寻救助、转场训练及进厂维修;
(三)执行训练、海上搜寻救助飞行以外的任务飞行;
(四)审核飞行队的年度、阶段训练计划。
第八条 下列情况调动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由上海救捞局批准:
(一)昼间(目视飞行)80海里(符合飞行员条件)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救助任务飞行;
(二)海上救助直升机和救助船舶的配合演练飞行;
(三)向救助站(点)和海上救助船舶,运送救助遇险(难)船舶的人员和所需装备的任务飞行;
(四)审核飞行队飞行日训练计划,掌握飞行动态。
第九条 下列情况调度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由飞行队自行安排,并由飞行队主管领导批准,报上海救捞局审核。
(一)场内训练、试飞飞行;
(二)责任海区范围内的海上训练飞行;
(三)责任海区范围内的沿海机场转场训练飞行。
第十条 各级部门在调动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时,按照批准权限向批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擅自接受救助任务以外的其他飞行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 救助值班与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上海高东海上救助机场(以下称机场)设立总值班室。
(一)飞行队领导轮流担任总值班,坚持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飞行和紧急情况的处置;
(二)机场飞行管制和负责机场安全保卫的部门和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三)担负救助值班后,航空机务、各保障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上级有特殊要求时,应加强值班力量。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需要海上救助直升机执行海上搜寻救助任务时,由上海救捞局向飞行队发出救助指令。遇有特殊情况时,部救捞局可直接向飞行队发出救助指令,同时,应将指令及时通报上海救捞局。
第十三条 上海救捞局在收到求救信号或有关部门的求救时,应在了解清楚遇险情况后,及时组织实施救助,并报部救捞局备案,向飞行队下达救助指令并提供如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