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险人员和船舶所在海域的气象情况;
(二)遇险(难)船舶的位置、船舶要素及遇险情况;
(三)遇险人员数量、身体状况及受伤程度等;
(四)与遇险(难)船舶的联络方法及使用的通信频率;
(五)其他与海上救助有关的要求。
第十四条 飞行队接到上级下达的救助飞行指令后:
(一)总值班立即向各部门下达救助飞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适航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作出汇报;
(二)各部门按照总值班的指示做好直接飞行准备,并及时向总值班报告准备情况;
(三)气象部门应及时了解本场、进出场航线和遇险(难)船舶海域的气象预报和实况;
(四)总值班应及时检查值班机组和各保障部门准备情况;
(五)飞行管制室根据任务紧急程度,向上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适时提出飞行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本机场、航线的气象实况、遇险(难)船舶海域的气象等条件,执行海上救助任务的值班机长,有权决定是否适航;按照救助飞行预案(上海救捞局组织制订)严格遵守有关飞行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进行救助。
第十六条 飞行队应利用各种通信设备与海上救助直升机保持不间断的联络,及时报告搜寻救助现场情况,就下一步的救助活动提出建议。
第五章 飞行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和本规定。
第十八条 飞行的组织与实施,包括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四个阶段,由飞行队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实施飞行四个阶段的细则。
第十九条 在连续组织飞行的情况下,几个飞行日的预先准备可以相对集中进行;必要时,预先准备与直接准备可以衔接,飞行讲评与下一个飞行日的预先准备可以结合进行,飞行分队和其他保障部门的飞行直接准备分别进行。
第二十条 实施各类飞行时必须在飞行队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总值班是实施各类飞行的组织者,对完成飞行任务和保证飞行安全负责,其任务是负责飞行四个阶段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