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飞行分队、飞行管制、航空机务分队、外场等飞行保障部门的领导轮流参加本部门的值班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中的问题,遇有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必须亲自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总值班。
第六章 飞行保障部门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飞行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等部门在实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飞行日计划,按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及时将飞行计划批复情况和调配意见报告飞行总值班;
(二)按时提供气象实况、预报,了解飞行区域天气情况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当本场天气不符合降落条件需要飞往备降机场时,应及时报告总值班,根据总值班抉择进行处置;
(三)向机组提供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了解机组飞行准备情况,并签发发行文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乘机人员的搭乘手续;
(五)掌握本机场区域内的飞行动态和邻近机场的飞行活动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六)飞行中,按规定与海上救助直升机保持不间断联络,发现飞行冲突和违反飞行管制规则的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总值班,根据总值班的意见通报机长;
(七)保证通信、导航、气象等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飞行分队在组织实施空勤人员飞行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年度、阶段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以及空勤人员的技术、身体等状况,制订飞行日训练计划,并按规定时限报送飞行管制室;
(二)组织本分队的飞行四个阶段的工作,认真抓好飞行安全工作,对违反飞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事故征候和事故,配合航行安全科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飞行队;
(三)负责飞行资料的收集整理,空勤人员飞行、培训时间的统计,做好飞行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审核上报工作;
(四)全面掌握空勤人员的技术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技术考核,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航空机务组织实施飞行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救助直升机维护手册》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机务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海上救助直升机维护质量,满足飞行任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