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飞行日计划提供符合适航要求的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前,按维护程序进行航前的飞机检查,飞行过程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处置特殊情况的准备,飞行后,认真听取飞行人员对海上救助直升机使用情况的反映并及时处理,在实施飞行时,要把机务维护安全放在第一位,贯穿到整个飞行过程中,特别是开、关车和加油、牵引时,更要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
(三)制订海上救助直升机及发动机使用计划,安排好各项重大维修工作;
(四)加强科学管理,对海上救助直升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维修工作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认真预防和及时发现、排除故障,使海上救助直升机及发动机的完好率和航空技术设备使用的可靠性,达到使用要求,认真收集信息资料,爱护技术装备,节约油料器材,做好机务统计工作;
(五)按照海上救助直升机维护要求,制订航材采购计划,认真做好航材的采购、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场勤务组织实施飞行保障的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场道、飞行区域和机场各项飞行保障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严格执行油料化验检查和保管的有关制度,确保油料质量符合标准;及时提供飞行所需的油料、电力、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保障;
(三)各类值勤人员、车辆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按职责分工和总值班的要求进行工作;
(四)消防人员要监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随时做好处置异常情况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航行安全科在飞行队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开展飞行队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飞行日计划,监督检查飞行、机务、飞行管制以及各保障部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负责飞行队航空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保证飞行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检查各部门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做好各部门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制订阶段安全保障措施;
(四)对发生的严重差错、事故征候和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落实航空安全奖惩制度,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或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第七章 航空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认识到保证航空安全的重要性,学习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行业系统的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部救捞局、上海救捞局要加强对航空安全的领导,除参加行业部门的航空安全检查外,部救捞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