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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暂行)

  第二十八条 飞行队设立航空安全委员会。由飞行队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航行安全科是飞行队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飞行、飞行保障部门应设兼职安全员,在航行安全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飞行队航空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审定保证飞行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专业安全工作规范;
  (二)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整顿,学习上级有关航空安全指示精神和行业部门的航空安全通报,分析本队航空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阶段性要求;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航空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和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讲评;
  (四)负责审定安全奖惩规章,对保证安全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飞行队在请示报告时,原则上逐级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向部救捞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请示报告的内容和时限:
  (一)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和飞行训练计划;
  (二)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简报和本月工作安排;
  (三)每周五汇报本周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安排;
  (四)组织训练飞行时,在申报航空管制部门的同时上报飞行日训练计划,因天气、机务维护等原因,不能执行计划或待命以及改飞备份计划时,应立即报告原因;
  (五)通报训练飞行的开飞、结束时间,并在飞行结束后2小时内,上报飞行日实施情况;
  (六)执行搜寻救助飞行时,及时上报预计起飞时间、起飞时间,阶段性的搜寻救助进展情况和降落时间,并迅速上报海上搜寻救助完成情况;
  (七)遇有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第九章 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禁止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确因海上搜寻救助、训练飞行需要搭乘时,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搭乘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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