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地方公用码头和企业专用码头
港口建设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6日交通部交水发[2000]497号文印发)
长江航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地方码头港口建设费征收问题的再次紧急报告》(长航财[2000]4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交财发[1993]541号)规定,重庆、城陵矾、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江阴、泰州、南京、镇江、张家港、南通港务管理局是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负责“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各地方的规定不能与国家的规定相抵触。上述十五港港务管理局应按规定对进出其港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包括辖区内的地方公共码头和企业专用码头)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