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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地方公用码头和企业专用码头港口建设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地方公用码头和企业专用码头
 港口建设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6日交通部交水发[2000]497号文印发)


长江航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地方码头港口建设费征收问题的再次紧急报告》(长航财[2000]4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交财发[1993]541号)规定,重庆、城陵矾、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江阴、泰州、南京、镇江、张家港、南通港务管理局是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负责“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各地方的规定不能与国家的规定相抵触。上述十五港港务管理局应按规定对进出其港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包括辖区内的地方公共码头和企业专用码头)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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