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2002年12月4日交通部交规划发[2002]586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交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统计工作,以及上述部门(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的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统计工作。
  第三条 交通统计工作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是交通统计工作的主管单位,统一管理本部门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交通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建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行使本单位交通统计职能。其统计业务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 交通部门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七条 交通统计工作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和报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公布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八条 交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确保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守国家秘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