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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4.批烈评残执行政策的情况。
  (四)《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执行情况:
  1.各地对《退伍义务安置条例》和本地区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2.在新形势下,各地制定的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方面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3.对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奖惩情况。
  (五)《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规划的情况;
  2.新建公墓选址占用耕地的情况;
  3.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情况;
  4.非法建公墓的清理和处理情况。
  执法检查中要注意了解对上述五个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步骤
  全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时间从十月初开始,十二月中旬结束。有特殊情况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这次检查分动员和自查阶段、重点抽查阶段、总结阶段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做好部署和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这次检查。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十月份)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民政干部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报告》,做好执法检查的思想动员工作,并制定本地区的民政法规执法检查方案。
  首先,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执法检查方案搞好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在自查阶段中,要深入基层和群众了解情况,边查边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县以上各级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做好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防止自查工作走过场。
  (二)重点抽查阶段(十一月份)
  重点抽查主要由地、县民政局组织。重点抽查面不能少于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把主要力量放在对地、县重点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方面,并组织检查组选择部分地、县、乡进行抽查。届时民政部也将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市)重点抽查。
  (三)总结阶段(十二月中旬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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