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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的通知

  2、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的SARS人体样品。有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使用本单位采集和收集的样品,开展血清学检测抗体和PCR法检测病毒RNA工作,但不可进行病原分离工作。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所有样品,并附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接受并保藏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所有SARS人体样品及完整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可利用样品开展血清学检测抗体、PCR法检测RNA、SARS病原体分离和鉴定工作。按规定(另发)数量和要求及时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样品。
  4、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接收、统一保藏和管理各省、区、市提供的SARS人体样品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建立专门的SARS人体样品国家资源库,按照卫生部要求向有关机构和单位提供样品。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开展血清学检测抗体、抗原、PCR法检测RNA工作、病原体分离和鉴定、电镜形态学研究等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按疫情的轻重缓急对鼻咽拭子、口咽拭子、痰液、粪便及血清样品进行复核或鉴定工作。
  二十二、SARS人体样品接受和检测单位必须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送检单位。
  二十三、所有负责收集和保藏SARS人体样品的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样品的使用和管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操作规程,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建立监测和登记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国家特殊生物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SARS人体样品。
  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样品丢失、病毒扩散、人员感染及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人员,卫生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十四、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病历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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