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 产品基本要素
二、个人万能保险产品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身故给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可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予保险金,也可以以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作为身故给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二)结算利率。
1.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单独账户。
在单独账户中,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一旦资产小于负债,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补足资金;同时,因结算利率低于实际投资收益率而产生的公司收益也应被转出单独账户。
2.万能保险的保单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
除本小条第二款的情形外,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二者之差并不得高于2%。
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
3.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
(三)费用收取。
万能保险保单只可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1.初始费用,即保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2.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的一定百分比,但该百分比不得大于100%。其中,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3.保单管理费,即为了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该费用可以是保证的,也可以是指数关联的。
4.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5.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该项费用在第一保单年度不得超过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10%,保单生效5年后该项费用应降为零。
三、对于期交保费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设定最低基本保费和最高基本保费。
一个保单年度的最低基本保费不得高于人民币3000元,最高基本保费不得高于人民币5000元。投保人可以选定在最低基本保费到最高基本保费之间的任一金额为基本保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投保人根据本条规定选择基本保费的权利。
保费期交金额高于基本保费的部分,为额外保费。
四、基本保费的初始费用不得超过《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规定的20年期死亡保险附加费用率的上限。
额外保费的初始费用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