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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监管职责交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做好
社团基金会监管职责交接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9]325号 1999年9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社团基金会由民政部统一管理的决定,为确保基金会监督职责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接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将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全部移交民政部。具体交接内容包括:
  (一)移交基金会管理有关文件;
  (二)移交基金会档案;
  (三)移交基金会管理工作档案。
  二、交接方式及时间安排
  交接工作采取按监督责任分工、上下分别对口交接的方法,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民政部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移交。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在文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二)移交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民政部书面报告所辖地区交接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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