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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5.问: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否在审理经过段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答:为了体现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应当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可表述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6.问: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段,对指定管辖或者延期审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等情形,应否具体表述?
  答:应当具体表述,以客观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
  7.问:刑法九十八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而由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对“控方”的称谓应当如何表述?
  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起诉的,表述为“公诉机关”;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表述为“自诉人”,但应当注明与被害人的关系。
  8.问: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出庭的,是否还应当在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中列写“法定代理人”项?
  答:应当列写。但在审理经过段出庭人员中,无须表述法定代理人未出庭的内容。
  (二)事实和证据
  9.问:在表述控辩双方的意见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时,如何做到“繁简适当”?
  答:应当因案而异。原则上可以控辩双方有无争议为标准。即: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扼要概括,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可以用“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一句来概括。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则应当具体写明经法庭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证据的表述上可以首先写明:“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则无论是“控辩意见”还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都应当详细叙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写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10.问:对被告人一人或者多人多次犯同种罪的,事实和证据可否归纳表述?
  答:控辩双方没有争议并且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同种数罪,事实和证据部分可以按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等归纳表述。
  11.问:修订样式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的“证据来源”的含意是什么?
  答:主要指证据是由控辩双方的哪一方提供的。
  12.问:在表述证据时,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当用第一人称还是第三人称?
  答:原则上应当用第三人称,涉及到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言词,也可以使用第一人称。
  13.问:对隐私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他案件中不愿在裁判文书中透露真实姓名的证人,为保护其名誉和安全,可否只写姓不写名?
  答:为了维护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证人的真实姓名;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根据被害人的请求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判文书中,也可以只写姓、不写名,具体可以表述为“张某某”、“王某某”,但不宜表述为“张××”、“王××”。
  14.问:对自首或者立功或者累犯等情节,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如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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