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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对同一被告人既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并处罚金的,应当在判处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之后,分别用括号注明有期徒刑刑期起止的日期和缴纳罚金的期限。
  22.问:适用数罪并罚“先减后并”的案件,对前罪“余刑”从何日起算?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
  答:前罪“余刑”的起算日期,可以从犯新罪之日起算。判决结果的刑期起止日期可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犯新罪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尾部
  23.问:刑事自诉案件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书书尾部是否可以不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的内容?
  答:应当写明。虽然自诉人提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自诉人也可能不上诉,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并应当在裁定书中予以明示。
  二、第一审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
  24.问: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后,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
  答:在首部应当列被告单位的名称,并用括号注明单位已被有关部门注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在事实部分应当简要写明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况;在理由部分应当阐明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的理由;在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先写:“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第二项再写对被告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判决。
  25.问:被告单位犯罪后变更名称的,被告单位如何列,判决结果如何表述?
  答:一般应当列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但需括注单位的原名称。在判决结果中,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单位定罪判刑(判处罚金),或者宣告无罪。
  三、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
  26.问: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否应当在裁判文书的首部写明?
  答:由于无论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均另有书面材料附卷,故首部只要写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即可。
  27.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如何体现“简易”的特点?
  答: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原则分歧。因此,在制作这种裁判文书时,对控辩主张的内容可以高度概括;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概述,对定案的证据可以不写;对判决理由则可以适当论述。
  四、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8.问:对于既是刑事被告人又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被告人”项之后,是否应当括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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