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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35.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的,应否单独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继续审理的刑事诉讼部分是制作刑事判决书还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单独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由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撤诉,刑事诉讼部分审理终结后,则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
  36.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先判决,民事赔偿部分后处理的,使用何种裁判文书,能否使用同一案号?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七十八条的规定,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审判过分迟延,刑事部分先行判决的,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判决的,则应当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在审理经过段写明刑事部分已先行判决,以便与本判决相衔接,并使用同一个案号。
  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裁判文书
  37.问:判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首部可否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中如何表述?
  答:应当将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享有监护权的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而不仅仅列为“法定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这种附带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实际上具有双重诉讼地位和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判决结果中,则应当表述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38.问:如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答: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制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判决书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注意充分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按照新补充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的要求制作(参见补充样式2)。
  六、第二审程序刑事裁判文书
  39.问: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起上诉的案件,对二审裁判文书的首部、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当按何种顺序排列?
  答:首部可以按先民事、后刑事的顺序排列,其他部分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排列。如果两个以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有部分上诉的,对没有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在“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后,再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0.问:对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包括死缓)而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制作?能否在二审的同时一并对原判死刑(死缓)予以核准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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