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45.问:在共同犯罪的死刑复核案件中,既有判处死刑(死缓)的,又有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在制作复核死刑(死缓)的裁判文书时,是否还要写明原判无期徒刑和其他刑罚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在核准或者改判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中,不需要写明原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46.问: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需要写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起止时间?
  答:不需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限,只是对死缓犯是否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限,且对该犯是否执行死刑尚属不确定状态。
  47.问:数罚并罚案件,既有判处死刑(死缓),又有判处其他刑罚或者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附加刑的,在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中,裁判结果可否只表述“核准×××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刑初(或终)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答:不可以。分别定罪量刑是数罪并罚的科学方法。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时,对数罪并罚案件而言,是在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刑罚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它不是只核准数罪中有死刑的判决,而是对原审法院整个判决(包括其他刑罚和没收财产、罚金财产附加刑)的核准。对犯一罪而被判处死刑并被判处财产附加刑的,也应当在裁判结果中一并写明。
  八、再审刑事裁判文书
  48.问:上级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提审后,发现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重审的,文书样式是否可以参照二审发回重审的样式制作?
  答:可以。这种裁判文书,在首部应当体现再审案件的特点;在理由和裁定结果部分可以参照二审发回重审的样式16及其说明的要求制作。
  49.问:对非因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原因进行再审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时,是详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还是详述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答:可以详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略述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50.问:按《再审决定书》的制作要求,尾部均应写明“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对于死刑案件和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再审决定书》的尾部应当如何表述?
  答: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对一般案件来说的。对于死刑案件、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和原判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则可以在《再审决定书》的尾部一律不作上述表述。
  51.问: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又经再审将原判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其刑期折抵在再审刑事判决书中应当如何表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