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攻关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攻关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攻关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第二十九条 攻关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三十条 攻关计划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攻关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或课题预算执行等情况,财政部、科技部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工作包括项目验收和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课题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
第三十四条 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部申请项目验收;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