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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外,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保密的,专利局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专利法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六条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二条 专利法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专利法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和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 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代表人的姓名;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六)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和顺序说明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参考作用的现有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该项技术的文件;
  (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五)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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