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应熟悉所管理的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游乐设施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游乐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维修情况。
(二)检查和纠正游乐设施运营中的违章行为。
(三)督促落实游乐设施技术档案的管理。
(四)编制常规检验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六)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七)组织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新建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易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注册机构发给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在有效期内的验收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在本地区的行程计划。
移动式游乐设施离开注册地时,应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离开备案地时,应到备案机构注销备案。
移动式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可由使用所在地区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监督检验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A级游乐设施,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B级和C级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首台(套)游乐设施的型式试验与验收检验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一并进行。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游乐设施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按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九条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修保养等经营性活动,应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定期检验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将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的游乐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作业服务人员守则。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管理制度。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