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游乐设施技术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游乐设施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安装、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五)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日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使用的游乐设施,每年要进行1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速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
3.绳索、链条和乘坐物;
4.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
5.备用电源。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控制装置、限速装置、制动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各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5.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6.重要部位(轨道、车轮等)是否正常。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运营前,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每次运行前,作业和服务人员必须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游乐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使用单位没能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双方必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接受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委托的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第四十七条 室外游乐设施在暴风雨等危险的天气条件下不得操作和使用;高度超过20m的游乐设施在风速大于15m/s时,必须停止运行。
第四十八条 游乐设施在操作和使用时,全部通道和出口处都应有充足的照明,以防止发生人身伤害。
第四十九条 在醒目之处张贴“乘客须知”,其内容应包括该设施的运动特点,适应对象,禁止事宜及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条 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域应用护栏或其他保护措施加以隔离,防止公众受到运行设施的伤害。当有人处于危险位置时,游乐设施禁止操作。
第五十一条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要求,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及数量足够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护和救护人员。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游乐设施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五十二条 游乐设施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并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运营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安全监察,现场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为:
(一)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