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依法强化猎捕管理,严格控制经营利用性猎捕。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化猎捕管理。对规定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的物种,必须禁止一切形式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即使是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和非经营性种源需要猎捕,也要根据资源情况从严控制,凡资源极度濒危已不宜猎捕的,也应禁止猎捕。对其他物种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也要持极为慎重的原则,本着不猎捕或尽可能少猎捕的要求严格控制,应坚决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猎捕管理,并做好对本行业相关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觉维护并支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四、要依法强化经营利用管理,严禁非法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一是要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禁止非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入市场;凡是违法专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转营其他商品,不得违法摆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是要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管,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违法出售以陆生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对走私贩运,违法加工、制作、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专门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和无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三是要加强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地区、贩卖市场、经营店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市场监管。
五、要依法支持和规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发展,促进野外资源保护。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本着积极扶持,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对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告后,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对手续齐备、经营规范的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积极的引导、鼓励和扶持。对未经许可擅自驯养繁殖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要予以取缔;对目前驯养繁殖技术不过关,以及需要依赖野外资源为种源的,应责令停止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及经营行为,并取消其相应物种驯养繁殖资格;要依法强化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卫生检疫管理,将检疫、卫生防疫作为对驯养繁殖单位审验的一项必备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驯养繁殖及经营活动。在一些地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已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新兴产业,各地在加强驯养繁殖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对确有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或确因经济困难在防疫环节不太完善的,凡能够整改补救的,应要求其整改,并予以必要的帮助。
六、要加强运输管理,严禁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客货运输单位,都应依法强化运输管理,制止违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驯养繁殖种源等需要运输合法猎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或需要运输确系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功的人工种群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核实无误后,方可依法办理运输证明。各运输单位凭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核发的运输证明,并查验检疫证明后,方可受理承运。要加强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装运笼箱和产品包装的检查,确保符合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防止运输过程中的动物死亡、逃逸及产品的渗漏,控制疫病传播隐患。铁道、交通、民航、邮政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对隐瞒不报和未经核实就开具运输证明以及违法办理运输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