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介绍革命残废军人
到省外医院治病的联合通知
(1956年7月25日)
关于介绍革命残废军人到外地治疗疾病问题,内务部于1952年3月13日以内优[52]字第246号通知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治疗办法”已明文规定:“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如本省范围内之医院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治疗时,可介绍至省外其他条件较好之医疗治疗。介绍手续:在乡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行署)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批准;住校、院、机关、团体的,由原机关负责”。在此以后,鉴于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之病疾治疗,已列入公费医疗范围,其伤口复发治疗问题,亦需统一按公费医疗办法办理。因此,卫生部与内务部又于1953年4月1日以内优卫[53]字第915号联合通知补充规定:“凡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须到外地住院者,报请省人民政府卫生厅审查批准,并负责介绍住院。”以上规定,各地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均已贯彻执行,但有些地区对于残废军人治病问题,没有按照上项规定办理,有的地区不管残废军人的伤病是否需要到外地就医,就写一个便条,叫他们来京治病,从而使他们长途奔波,徒劳往返。更严重的是有些地区对残废军人治病问题采取毫不负责的态度推出了事,如哈尔滨市一个双目失明的残废军人姜喜魁自行来京治病,因无人护送,途中和抵京后均碰到不少困难,给政府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为了防止再有类似事件发生,今后革命残废军人要求治病时,务须严格掌握,凡是当地能够治疗的,必须就地治疗的原则,以避免病人长途劳累与增加他们的生活困难,也防止病人集中到大城市医院,造成拥挤混乱现象,反而影响病人治疗。如果当地医院确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必须送省外较大医院治疗时,则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介绍手续。病情严重来不及办理介绍手续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必须派人护送,并须携带足够费用;必要时可以请求医院所在地的卫生、民政部门予以协助,被请求的单位也应主动积极予以帮助。
以上意见希各级卫生、民政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