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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七)国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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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证种类     │          共享信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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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内容│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批准┃
┃  │             │设立日期、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注┃
┃  │             │册日期、注册号、注册资本、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实收资┃
┃  │             │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
┃  │             │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
┃  │             │总额、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其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总┃
┃  │             │额、资产总额、长期投资、负债总额、出资人情况(出资┃
┃  │             │人名称、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产权或有变动事项涉及┃
┃  │             │资产余额、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户数,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产┃
┃  │             │权变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记录(上述信息中金额单位:千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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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交换的方法
  各地各部门在推动试点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操作法”或“间接处理法”,开展信息交换。
  (一)直接操作法
  各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的操作人员通过国家电信公网直接登录到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并根据授权进入相关页面办理审批手续。
  (二)间接处理法
  各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经贸、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利用本部门现有的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并及时传送到中国电子口岸平台。
  四、信息共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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