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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铁道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3.部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铁路行政法规立法项目,列入铁道部下一年度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由承担部门具体负责进行调研、起草,形成行政法规草案,报部政策法规司。
  4.部政策法规司对报送的行政法规草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后形成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及说明,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5.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部长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于年底前报送国务院,列入第二年度国务院立法计划,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为规范铁道部立法名称,同时区别于部门规章,由铁道部报送国务院的铁路行政规草案,一般称为“条例”。
  二、关于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管理、监督及执法权限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铁道部规章的制度,根据《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由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规章起草的组织、协调和规章的审查、解释等工作,部办公厅负责规章的审核、发布等工作,部其他部门分工负责规章立法计划的提报和规章草案的起草等工作。
  铁道部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好规章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审核、发布及报送备案等项工作,确保在立法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规章的制定。
  铁道部规章草案需报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时,由部政策法规司汇报起草过程,作审查报告,规章起草部门作有关内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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