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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对一些老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要根据当时的斗争环境作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凡是“文化大革命”前已作过结论,定性准确的,应维持原结论;有的即使发现一些新的问题,只要不影响原定性质的,就不要改变原结论。
  凡属平反昭雪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恢复名誉,恢复原来的政治、生活待遇;已经逝世的,要举行追悼会或骨灰安放仪式,在悼词中要充分肯定他们生前的功绩和贡献。株连了家属子女和部属的,要将平反昭雪的情况通知家属子女和部属所在单位,消除影响;寄往这些单位的不实材料,应清理销毁。
  (四)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老干部。对于犯了错误,包括犯了严重错误的老干部,除了投敌叛变分子、反革命分子和罪行严重而又不肯悔改的林彪、“四人帮”死党以外,都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加强思想教育,热情帮助他们分清路线是非,给他们以认识错误的时间和改正错误的机会。要允许他们讲话,允许他们保留不同意见。要全面地、历史地考察其功过是非,不能只凭一时一事的表现,就否定他们的一切,把过去的功绩一笔勾销。对他们的处理要持慎重的态度,要全面衡量其功过,要考虑到他们历史上曾经作过的贡献。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只要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和违法乱纪到了不可救药的程度,不要开除党籍,可以留在党内教育挽救;过去处分过重的要减轻处分,不该开除党籍而开除了的,应于复议,恢复其党籍。受处分的老干部的生活待遇,要处理得合情合理,过去降低太多,生活确有困难的,要酌情解决。每个犯错误的老干部,也应当承认错误,虚心接受批评,诚恳进行检讨,认真吸取教训,振奋革命精神。
  (五)对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要尽快分配适当工作。老干部有为党贡献力量的强烈愿望,必须十分爱护这种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中的骨干作用。凡是身体较好,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而尚未分配工作的老干部,都要根据他们的政治水平、斗争经验和工作能力,尽快分配适当的实职工作。曾经长期担任领导职务、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表现好的老干部,要结合调整领导班子,把他们调到主要领导岗位上来;工作安排不当的,要适当调整。
  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离休、退休的老干部,如果现在身体尚好,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又有要求的,应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
  (六)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妥善安排。担任实职有困难,但尚能做一些工作的,可以根据他们的资历、威望,安排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可以离休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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