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旋转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