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学部委员可直接推荐候选人,每名候选人至少要有两位学部委员推荐。每位学部委员最多可推荐三名候选人;
2.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高等院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负责推荐本单位、本学会的候选人;
3.推荐候选人时,要填写《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候选人推荐书》。现有学部委员推荐候选人的推荐书,直接寄送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办公室,其它各单位的推荐书先送各主管部门进行初选。
(二)初选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所属的研究院(所)、高等学校等,以及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推荐的候选人,分别报各自的主管部门进行初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研究院(所)、高等学校等推荐的候选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科委会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初选;
3.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推荐的候选人,报总政治部进行初选;
4.双重领导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报主管部门进行初选;
5.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科协,总政治部,对所属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切实根据条件,进行认真负责的初选,并将初选后的候选人名单连同推荐书,一并寄送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办公室。
(三)评审
1.各学部常委会负责对学部委员推荐的和各部门初选的有关学科的候选人名单组织评审,并商定各学部增选学部委员候选人的初步名单;
2.各学部常委会向全体学部委员公布候选人初步名单,征求意见,组织复议,经充分协商后,确定各学部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选举
1.由各学部全体学部委员分别对本学部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和无记名投票选举。因故不能集中投票的学部委员,可用密封信件投票;
2.投票人数等于或大于各学部现有学部委员人数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得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者,可当选为学部委员;
3.选举结果,由中国科学院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生效。